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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1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号牌川B5****小型轿车,沿江油市李白大道自江油市第三人民医院往江油市马路湾综合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江油市人民法院地段时,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川B5****小型轿车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某、冯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和冯某某受伤,后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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