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湘M*****机动车经过龙家大院停车场路段,在倒车中发现有高空线路妨碍通行,遂告知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害人骆某甲。骆某甲就主动下车到车的罐体上去排除线路障碍。随后,被告人龙某某继续倒车时,压到了从罐车上不慎跌落的骆某甲,致其当场死亡。经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未离开现场,主动等候新田县交警大队的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乐某某、骆某乙的证言;3.死因分析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华
2019年11月 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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