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81********,侗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粤B9****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深圳往惠州方向沿G205线国道行驶,途经惠阳区**镇路段G205线2955KM+800m处时,碰撞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钟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