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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现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准驾车型C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27分,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粤D8****号牌小型轿车沿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登峰路某某玩具厂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注意前面行人情况,致碰撞同向前面步行的行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蔡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D8****号小客车上所见痕迹符合与软体(如人体)相互碰撞所形成。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叶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环

  检察官助理:陈晓纯

2020年9月2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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