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7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肥东县**乡**村**组,现住肥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X02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KM+150M(肥东段)路段处,因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驶车辆撞到路边行人史某某,造成史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无责任。
2017年3月2日,龙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另行赔偿对方32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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