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四川省武胜县**电子厂工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家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川XC****号雅迪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从武胜县电子厂出发往武胜县飞龙镇红庙村方向行驶。19时25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飞龙镇红梅新村停车场外路口处时,撞到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9日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9月16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运动的物体撞击后跌倒使其头颈部与钝性物体猛力碰撞擦挫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9月27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7日19时35分,接群众报警称武胜县飞龙镇红梅新村停车场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武胜县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被告人龙某某在现场等候,并配合调查。9月8日,龙某某经传唤到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9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元,被害人家属并为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相关情况;
2.龙某某的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在接受武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龙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5.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谅解;
6.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龙某某无犯罪前科以及车辆信息情况。
7.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当天对被告人龙某某的二轮电动车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9月25日将该车归还给龙某某。
8.死亡证明,证实武胜县人民医院出具李某某死亡证明;
9.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7日晚上七点半左右,接到家人电话称其外婆李某某在旅游大道红梅新村路口被一辆电动车撞倒受伤,于是赶到现场并报警。其外婆当时坐在地上,头上有出血,人可能撞晕,在呕吐,一辆电动二轮车倒在路中间,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坐在电动车旁边,脚有点受伤。于是陆某某拨打110报警。一会儿警察来到现场,过了一会儿120也赶到现场,并将其外婆和驾驶员一起载到医院的事实;
10.高某某的证言,证实1.高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2. 李某某生前身体很好,只是有一点高血压,平时吃着降血压的药,没有其他疾病。案发当天其母亲吃完晚饭独自一人准备到公路对面停车场走起耍,还没有过完马路就发生了事故。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两天治疗无效死亡。3.龙某某向他们家人表示了歉意,并且谈好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其家人为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龙某某宽大处理;
11.张某某的证言,2020年9月7日下午七点多钟在武胜县飞龙镇红梅新村停车场外路段处发生了一起事故。有个老太婆躺在公路上,头部在流血,在老太婆不远处倒着一个二轮电动车,电动车旁还躺着一个中年女的,当时受伤的两个人都没有动,附近的人已经过来围观了,有认识老太婆的就去喊其家人,中年女的也清醒了过来,问她如何撞倒老太婆的,她也说不清楚了。
1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证实1.龙某某在2020年9月7日下午七点钟下班后驾驶其川XC****号雅迪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从厂里出发往飞龙镇红庙村家里方向行驶。大概晚上7点3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飞龙镇红梅新村路段处时,天已黑但未全黑,道路两边开起了路灯,自己也没有开车灯。当其驾车行驶至红梅新村停车场外路口处时,看见前方10米处左右远的公路右边路口有一个老太婆在从右至左横过公路,老太婆走得很慢,于是打喇叭提示让其让路,估计老太婆没有听到喇叭声还在往前面走。误认为会让路,就未减速,结果车子快到她跟前了,人也慌了,不知道如何做,就将老太婆挂倒,自己也随车摔倒,当时人晕过去了,当清醒过来发现周围已经有很多人了,老太婆受了伤坐在地上,听说有人打了120和110.本想过去看老太婆的伤势,但受了伤站不稳,就在原地等待。后来120将她们二人一起拉到医院检查,老太婆受伤严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2.龙某某无驾驶证,其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是其本人,买了保险。3.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对该责任认定没有意见。4.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5.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13. 鉴定意见
(1)广世司鉴(2020)车鉴第09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龙某某驾驶的川XC****两轮电动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及轮胎所检项目,符合GB /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标准要求;
(2)广思司鉴 [2020]病鉴字第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被运到的物体撞击后跌倒使其头颈部与钝性物体猛力碰撞擦搓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龙某某经酒精呼气检查结果为0mg/100ml;
15.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龙某某对公安机关调取2020年9月7日19时左右的事故点红梅新村停车场监控点位监控视频图像及截图驾驶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的人员辨认是龙某某本人。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情况说明和光盘,证实案发时系龙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事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零散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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