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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3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太和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张某某(男,殁年75岁)撞倒致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民警带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

4.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4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联系电话1582977****。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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