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下村乡,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7日17时30时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在兰陵县下村乡双河村卸砖后沿村村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北庄桥西弯路段时,与突上弯路的孟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孟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7月24日死亡。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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