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7时24分,被告人龙某某驾驶鄂C*****小型普通客车由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驶往歙县方向,途经武阳—前山21Km+500m路段交会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余某某驾驶皖J*****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凌某某)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某、凌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4日16时45分死亡。歙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害人余某某考虑为颅脑、腹部损伤致其死亡。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6.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6月1日主动向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余某某的死亡证明、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商业险保险单、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报警事件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歙县公安司法中心的鉴定书;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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