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9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向毛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以其名义办理的厦门**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建材有限公司及注册地在厦门市集美区的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获利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向毛某某出售以其名义办理的厦门市湖里区**服装店、厦门市湖里区**服装店及厦门市湖里区**服装店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共计六份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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