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94********,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国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龚某某、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在微信上发送推广赌博软件“宝马棋牌app”的链接,赚取代理推广费共计18239.62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在微信上发送推广赌博软件“宝马棋牌app”的链接,赚取代理推广费共计18802.01元。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国某某通过在微信上发送推广赌博软件“宝马棋牌app”的链接,赚取代理推广费共计751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冉某某、潘某某、聂某某、倪某某、叶某某、饶某某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龙某某、龚某某、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笔录(附照片)、远程检查笔录(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扣押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龚某某、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龚某某、国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推广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赚取代理推广费,其中龙某某非法获利18239.62元,龚某某非法获利18802.01元,国某某非法获利7515.78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龚某某、国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若能积极退赃,建议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缓刑;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缓刑;判处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龚某某、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