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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黎某某诈骗、盗窃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黎某某商量采用伪造证件的方式,将租赁的轿车出卖后偷回来。2018年11月3日,龙某某在兴义市桔山广场**轿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实际车主为吴某某的贵E****8北京现代牌朗动型白色轿车,二人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伪造证件将该车以5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邹某某。邹某某将该车开至兴义市,停放在兴义市梦乐城附近。黎某某将该车停放位置告诉龙某某,龙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贵E****8现代牌朗动型白色轿车盗走。

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贵E****8现代牌朗动型白色轿车价值人民币6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一张;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黎某某共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黎某某共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镇**村***平组,联系电话1821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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