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村**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官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北门一宵夜档喝酒吃宵夜,在准备离开时,因买单问题和在该处路边烧烤档吃烧烤的被害人曾某某、严某某等多名女子发生争执,后龙某某将桌子掀翻,龙某某、官某某、黄某某随手拿起红色塑胶凳子砸、追打被害人曾某某、严某某,黄某某还用脚踢了其中一名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19日、5月5日龙某某、官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5日,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花园**栋**房将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严某某获得了赔偿,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视频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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