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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龙某某(小名“方言”),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3********,汉族,初中文山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村民委**村民小组。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6月3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18 、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龙某某、马某某受人雇佣从马关水泥厂、砚山县兴建水泥厂运输马关县扶贫开发局用于扶贫的专用水泥至马关县夹寒箐、都龙镇。其间,二人多次盗窃该扶贫水泥。

1、2019年2月间,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蓝色嘉宝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云G4****),两次盗窃得6吨扶贫水泥,并销赃给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的夏某某。经鉴定,被盗水泥价值人民币2760元。其中,剩余的60包被盗水泥已发还马关县扶贫开发局。

2、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11日间,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蓝色嘉宝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云G4****)、马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蓝色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云H2****),盗窃的水泥,并销赃至文山市古木大同农资第二经营部的李某某(另案)。其中龙某某盗窃八次共28吨,马某某盗窃七次共25吨。经鉴定,盗得的53吨水泥价值人民币24380元。其中,龙某某盗窃的水泥价值人民币12880元,马某某盗窃的水泥价值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二辆;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聂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龙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龙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龙某某在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对马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陆佰肆拾贰页;

3.涉案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光碟捌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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