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曾用名项**,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街道**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昆明市呈贡区**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了13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并与刘某某等人从事向他人购买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事宜,期间介绍许某某(另案处理)向刘某某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并从中获利。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了17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在本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了6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3月21日,24日、25日、26日被告人龙某某、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龙某某、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自用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项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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