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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赵某某等人赌博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9月2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浦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均告知了被告人龙某某、赵某某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龙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包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冯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龙某某、赵某某多次组织人员在鲁甸县**镇、**镇等地的山上,以摇骰子猜单双、大小等方式进行流动赌博。其中,赵某某参与入股赌博并提供赌具等,被告人候某某负责选场地并参与现场赌博输赢收付(俗称“杀杆”),被告人张某甲和包某某参与现场赌博输赢收付,被告人钟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张某丙负责放哨,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运送赌客,被告人陈某某、浦某某、唐某某、冯某某、管某某、石某某出资给赵某某赌博及入股赌博。以上被告人聚众赌博以来,赌资数额累计大且参赌人数累计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瓷碗、骰子等;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张某丁、范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赵某某组织赌博的行为,被告人候某某、钟某某、张某甲、包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冯某某、浦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管某某明知龙某某、赵某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上述1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赵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余12名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钟某某系从犯,具有前科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包某某系从犯,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丙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冯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管某某系从犯,五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候某某、钟某某、张某甲、包某某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冯某某、浦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详见刑事卷宗。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5册,光盘2张。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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