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暂住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广西东兴、柳州市**路市场地摊等地购买进假烟,运到柳州市鱼峰区光明路一带,按芙蓉王、玉溪、中华(每条70元),南京、牡丹(每条55元),白沙(每条50元)进行出售,并从中获利。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龙某某、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龙某某租来的汽车(桂B****6)上、光明路烟摊和存放假烟仓库共计查获卷烟377条。综上,被告人龙某某、谭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5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志
检察官助理:肖进兵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5张。
4、涉案烟草现保管于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现金人民币8219元、OPPO牌手机1台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天马责任区刑侦大队。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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