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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莫某某抢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84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2014年12月22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学附近的一条巷口以被害人覃某某骂过罗某某为由对覃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覃某某拉到**号出租屋门口,龙某某拿刀威胁覃某某,三人逼覃某某跪下还对其进行殴打,期间因覃某某颈部被龙某某用刀划伤,龙某某让莫某某去买包纸巾给覃某某擦,之后龙某某等三人押着被害人到**村一鱼塘边。在鱼塘边,龙某某要求被害人覃某某给2300元请他们吃宵夜,覃某某称手机里只有1700元,龙某某叫人将一个微信收钱的二维码发到他的手机,让覃某某扫该微信二维码转了1700元。覃某某给钱后龙某某等三人又押着被害人在鱼塘边坐了约半小时,之后龙某某又要求覃某某再给他1000元,覃某某联系其哥哥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到900元,后龙某某称手机没电不能扫码支付,于是龙某某等三人带着被害人覃某某从**村经**村、**工业区之后走到**大道,期间一直在找店铺套现,后在**店里罗某某和覃某某进去店里微信套现900元,之后龙某某等三人要求覃某某删除微信转账记录后才让覃某某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手背软组织损伤,受锐性暴力作用致颈左侧、右手掌小鱼际侧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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