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9231985********,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第**组**号。2014年3月7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叁仟元。2019年1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因我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9231987********,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9221983********,1983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2012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壹仟元。2017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3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阮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9231982********,1982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第**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3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3261963********,196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社区**号,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因我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23261956********,195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5月1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龙某某邀集被告人聂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安化县长塘镇合振村界牌开设赌场。被告人龙某某以400元一次的场地费用租用房屋老板被告人龚某甲家二楼进行“押三公”的赌博活动, 邀请阮某某发牌、抽水,给付500元一次的工资,邀请被告人陈某某望风,给付200元一次的工资。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周某某纠集田某某、黄某某、龚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参与赌博,先后组织了6次“押三公”的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在“押三公”过程中,每出现一次“必死”就抽取50元水钱。其中,被告人聂某某参与6次押三公赌博活动,赢12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2次押三公赌博活动。被告人龙某某抽水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聂某某抽水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聂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1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抽水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阮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龚某甲非法获利24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被派出所民警传唤至安化县公安局。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聂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阮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龚某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黄某某、龚某乙、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龚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周某某、阮某某、龚某甲积极退回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龚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予以追缴,归国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圣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1587372****)、聂某某(1586734****)、被告人周某某(1364737****)、阮某某(1877375****)、陈某某(1378679****)、龚某甲(1333737****)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86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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