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3
柳城检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之二,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先后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屯经**村方向公路边的水田和***屯公路边一水塘内,使用电筒照射的方式抓捕野生青蛙,随后被柳城县公安局沙埔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回沙埔派出所询问调查。经当面清点,龙某某、潘某某当晚一共抓捕了106只野生青蛙,民警随即依法对其非法抓捕的106只野生青蛙以及作案工具手电筒、网袋进行扣押。2020年4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106只野生青蛙均为蛙科,其中3只为沼蛙,余下103只为泽蛙。涉案106野生青蛙属于广西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正
检察官助理 李芳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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