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江桂文,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市场路口一出租屋。2017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江桂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江桂文等人,借醉酒生非,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十字街麻将馆,使用木凳脚、摩托车头盔、扫把等工具,随意殴打黄某某、郑某某、黄某某,致使郑某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江桂文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国伟、潘健恒、江桂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江桂文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受伤,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桂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均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潘某某、江桂文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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