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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日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东离岛区****)。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队**号**房)。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购进的**5、**6、**8、**9、**note等型号的**手机电池后盖系假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图形标识:**)的产品,仍以每块6元至35元的价格多次销售给被告人龙某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4233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处购进的**5、**6、**8、**9、**note等型号的**手机电池后盖系假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图形标识:**)的产品,仍以每块人民币12.8元至98.99元的价格,通过其经营的“**店”淘宝网店销往扬州市广陵区等地,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79067.42元。

2019年10月21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路**巷**号被告人龙某某的工作室及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面包车内搜查并扣押**5、**note、**6、**9等手机机型电池后盖1108块,货值合计人民币26484.87元。

2019年10月23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地**被告人林某某的店铺搜查并扣押**note4、**note5A、**5A、**6pro等手机机型电池后盖3311块,货值合计人民币28743元。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手机电池后盖均系假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图形标识:**)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林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分别赔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6万元、25万元,并获得该公司谅解。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林某某暂扣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及价格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提供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店”淘宝网店销售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购买并销售,其中被告人龙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林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有部分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顾勇

  检察官:袁洪中

检察官助理:王润田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颂**;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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