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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曾系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区**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曾系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经理期间与公司业务员即被告人龙某某在未经被害单位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杨某某负责提供抵押在公司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龙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并过户车辆,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公司贷款客户鲁冲、龙凯桥抵押在该公司的抵押车辆私自出售,两车销售金额合计555000元,其中杨某某获利120000元,龙某某获利335000元,另由杨某某分给了公司的员工龙某某(未到案)、黎某某(未到案)100000元,造成被害单位贷款损失本息合计429748元。

另查明,杨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龙某某于同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职务侵占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杨某某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违法所得16万元,龙某某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违法所得26万元,均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曹某某、鲁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陶某某、熊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7702****;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72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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