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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龙某某(苗名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苗名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号,住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邀约被告人龙某某实施盗窃。18时许,二人在凯里学院门口会合后,在附近小区寻找作案目标。20时40分许,当二人窜至凯里经济开发区温州商贸城小区2号楼一单元一楼单元出入过道内西侧电梯门口处时,发现被害人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随即由龙某某负责放哨,杨某某负责搭线发动摩托车,杨某某将摩托车启动后立即离开现场,龙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前往附近小区(香山别苑)去接杨某某,二人一同离开。随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潘某某,并在凯里经济开发区白午翁郎自然寨以50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电动摩托车卖给潘某某。二人销赃后,将其中150元用于购买毒品一同吸食,剩余的钱二人平分。2020年7月13日,龙某某被封某某丈夫龙某乙扭送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16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4日,民警从潘某某处扣押被盗摩托车,并于2020年9月24日将被盗车辆发还给龙某乙。2020年8月7日,龙某某向被害人赔偿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封某某、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检察官助理 雷  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4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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