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朱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号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在贵安新区某某镇某某市场附近吃宵夜,因敬酒的事情与王某乙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龙某某被殴打。随后,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朱某某、郑某某已判决)等十余人帮忙打架,朱某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到贵安新区某某镇某某站门前,与王某乙等人发生打架,朱某某使用砍刀将王某乙左大腿中段等部位杀伤。经贵安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24日,龙某某与王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龙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乙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00元。2020年11月3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龙某某、朱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个人档案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材料、鉴定意见书、证人周某某、龙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报私仇,纠集多人进行斗殴,被告人朱某某受龙某某邀约,持械积极参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  山  

检察官助理 王晓瑶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栋**单元**号。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