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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彭某某等3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捕前住思茅区**镇**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捕前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捕前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受雇于一名叫“老*”男子(未核实),陈某某又邀约彭某某从普洱市孟连县将十二名偷渡人员送至普洱市宁洱县。当日17时,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自己的牌照为云JG****灰色大通商务车在孟连县**水库旁的一村寨内接到六名偷渡人员,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租来的牌照为云JF****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在孟连县城内接到其余偷渡人员,之后由陈某某驾驶牌照为云JC****的白色东风越野车在前面探路。同月9月4日凌晨2时30分,当三人驾车途经**桥避开**检查站,到达双江县**镇**村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方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九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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