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楼区**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0月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楼区**小区**栋**号。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晚,易某某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郭某某商谈未果,遂邀集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盾牌等器械到苗圃口子处,对郭某某进行追打、围殴,并从郭某某手中抢下一把匕首。后易某某、张某甲等人又将郭某某带至苗圃金苗小区前的一超市门口,强迫郭某某跪下并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桡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岳阳楼区兴垅家园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张某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提取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彭利人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张某甲均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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