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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工程,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九曲河路**号**小区**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宝能**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赣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明知被告人龙某某已经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交由龙某某驾驶。之后,龙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三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口路段时,遇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遂左转弯驶入南桥新村****小区想逃避检查。因赣B****号轿车并非该小区机动车辆,不能识别车牌从机动车道驶入,龙某某遂从二轮车道强行驶入小区,导致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某某带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上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喻某某经电话传唤至赣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接受讯问。到案后,喻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龙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1年2月24

                                      (院印)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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