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唐某甲、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甲、被告人董某某在潼南区柏梓镇、崇龛镇、梓潼街道办事处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现金,其中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告人唐某甲的涉案金额约6100元,被告人董某某的涉案金额约4800元。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龙某某、唐某甲、董某某,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甲窜至潼南区**镇**村**组**号李某某家进行盗窃,唐某甲在路边望风,龙某某采用破坏挂锁的当方式从门进入室内,将李某某家中1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甲窜至潼南区**镇**村**组**号周某某家进行盗窃,唐某甲在路边望风,龙某某采用破坏防盗窗的方式翻窗进入室内,将周某某家中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窜至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唐某乙家进行盗窃,唐某甲在路边望风,龙某某、董某某绕至屋后,董某某在屋后望风,龙某某采用破坏防盗窗方式翻窗进入室内,将唐某乙家中3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窜至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刘某某家进行盗窃,唐某甲在路边望风,龙某某、董某某绕至屋后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将刘某某家中约4500元的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扣押决定书;
2. 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唐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龙某某、唐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提取、扣押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唐某甲、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唐某甲、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盗窃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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