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何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2009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号**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4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街**号,2018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合谋通过玩“台湾三重彩”赌博作弊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钱,由龙某某负责联系诈骗对象;周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工具;郭某某负责演练、游说受害人操作台湾三重彩玩法;何某某扮演大款赌客。次日12时许,龙某某以介绍保险生意给刘某某为由,约刘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广场潮上潮吃饭,龙某某、郭某某、周某某与刘某某玩了几把后,就叫何某某过来加入赌博,并故意让刘某某赢钱,随后,何某某就假装生气说要赌20万元,让刘某某四人凑够20万元,其中刘某某凑得35000元。在赌博过程中何某某不断加减瓜子数导致刘某某出错,郭某某从中抽走一粒瓜子,导致被害人输钱,最后四人共诈骗刘某某35000元,除去吃饭等棋牌室等费用1400元,每人分得8400元。同月7日,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每人主动退还2500元共10000元给刘某某。同月12日,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被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天,民警在周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处分别起回赃款5900元、5900元、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3 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龙某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龙某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