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龙*,男,彝族,初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3032419940710****,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新寨村委会***号。2016年8月9日因吸毒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15日因吸毒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30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罗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龙*无证驾驶其逾期未检验的云A1Q***黑色帕萨特轿车伙同张**(另案处理)到罗平县罗雄街道新风巷购买毒品吸食,到新风巷张**下车到牌坊处购买毒品时被罗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根据张**提供线索,民警驾驶云DV2***别克商务车带张**到新风巷、陆家巷抓捕被告人龙*。民警在陆家巷与新风巷岔口附近陆家巷路段发现被告人龙*及其所驾车辆后,将车停在路中间,下车欲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龙*为逃避抓捕,置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驾车倒车逃窜,在其后方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韩**见其突然快速倒车,遂弃车避让,被告人龙*所驾车辆撞开该电动三轮车后又继续倒车撞到李**停放在路边的云D06***北京现代轿车尾部,被告人龙*发现不能向后行驶后又驾车向前逃窜,在其前方骑二轮电动车行驶的刘**听到他人喊叫声后弃车避让,被告人龙*驾车碾压过刘**电动车后又继续驾车冲撞停在其前方路段中间的云DV2***别克商务车尾部,意图将该车撞开后逃窜,将该车撞出五米开外的岔路口处,因其所驾车辆熄火,被告人龙*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龙*驾车冲撞损毁的云D06***北京现代轿车、云DV2***别克商务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损毁价值为21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李**、刘**等人陈述;2被告人龙*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李**、朱**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现场视频资料;7、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置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公共交通场所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冲撞,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龙*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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