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龙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井冈山市新城区**号商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上午11时许,在井冈山市火车站拉客过程中,被告人龙某认为邓某某阻碍其拉客,遂上前用拳头往邓某某的左脸打一拳,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2019年6月4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石某某、王某某证人证言;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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