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龙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本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在本市长洲区**大道**小区*栋*单元**房其本人的住处,容留聂某某、何某某、岑某某三人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冰壶”1只,一小包冰毒(净重0.03克)。经鉴定,该包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罗松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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