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71号
被告人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曹家盛,系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4时28分,被告人龙某醉酒(经鉴定,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07mg/100ml)后驾驶一辆粤S7D3R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镇**路**市场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粤S18E59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龙某弃车逃离现场。
2020年4月8日5时许, 被告人龙某到虎门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龙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龙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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