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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保险诈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2082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家住巍山县**镇**村公所*号附*号。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我院批准逮捕,25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龙某某采用伪造虚假事故现场、提供虚假理赔资料、虚报财产损失金额等方式,先后共9次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35293.12元。其中:

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龙某某伪造云L88V**车肇事现场进行虚假事故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617.8元。

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龙某某伪造云LWH3**车肇事现场,进行虚假事故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9866.5元。

3、2019年 3月3日,被告人龙某某伪造L9**BB车肇事现场进行虚假事故理赔,骗取人民币11051.1元。

4、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龙某某以伪造云LSM9**车事故虚假理赔资料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3559.6元。

5、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龙某某伪造云L7**DM车肇事现场进行虚假事故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4156元。

6、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龙某某以虚报云L2**DZ车单方肇事造成财产损失金额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740元。

7、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伪造云LXG3**车肇事现场进行虚假事故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9238.82。

8、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以伪造云L2**DW车理赔材料,虚报财产损失金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9473.8元。

 9、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以伪造云L3Z5**车单方肇事理赔材料,虚报财产损失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5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6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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