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老雷”(在逃)来到凯里市鸭塘镇畅达广场建筑工地,将散放于工地地面的钢管扣件,分装在6个白色塑料编织袋内,在龙某某和“老雷”搬运扣件过程中,被工地专职安保人员发现并在一旁蹲点布控,当龙某某和“老雷”将6袋扣件运到迎宾大道路边,准备扛走扣件时,被布控保安喝止,龙某某和“老雷”丢下扣件逃跑,龙某某被保安抓获,“老雷”则逃脱。随后,公安民警接警到场处理,经清点被盗的6袋钢管扣件共301个。被盗的301个扣件,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408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凯认定〔2019〕1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旭东、朱凯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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