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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组织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全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在本市凤岗镇雁田村金涛酒店二楼一间KTV房和凤岗镇雁祥公寓211房、212房组织多名女子卖淫,并聘用林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上述地点接待嫖娼人员和帮助嫖娼人员挑选卖淫女,以支付提成的方式聘用陈某某(已判刑)、盖某某(已判刑)及李某某、“伟哥”、“祥子”、“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负责招嫖。2015年3月20日23时,公安机关到上述地点检查,在雁祥公寓当场抓获五名卖淫女,在附近酒店抓获四对从公寓到酒店交易的卖淫嫖娼人员。2019年10月17日,龙某某在湖南省茶陵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等笔录,POS机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龙某某及全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拾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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