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诉刑诉〔2018〕179号
被告人龙文环,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2********,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文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19日本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4日至6月5日)。同年7月3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8月31日至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文环和被害人吴某甲同为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老家寨村三组村民,龙文环与其妻子长期分居,吴某甲早年丧夫,后与同组村民龙某丁同居并生有一子。2015年3月,龙文环和吴某甲一起帮凤凰县**镇**村吴某乙种植烟叶,二人在共同劳动中关系逐渐亲密并发生性行为。龙某丁在得知龙文环和吴某甲有男女关系后便找过龙文环,希望二人断绝男女关系。与此同时,同村的其他村民也知晓龙文环与吴某甲二人正在交往。吴某甲担心被人笑话几次向龙文环提出分手。
2016年3月2日早上7时左右,龙文环在家中拿了一把镰刀准备去山上砍柴,走到**村**组停车坪时想到村里人都知道自己在与吴某甲交往,现在吴某甲又要与自己分手,觉得心里烦闷,便准备去找吴某甲谈一谈,于是龙文环返回家中放下砍柴的镰刀并打吴某甲电话,得知其在家后便赶过去。龙文环来到吴某甲家门口时吴某甲正在院子里梳头,二人随后进入屋内客厅。龙文环提出要与吴某甲继续保持关系,吴某甲未同意。龙文环听后很生气,随即用右手抄起小镰刀用刀背朝吴某甲的头部砍去。砍完第一刀以后,吴某甲由于害怕,便站起来将头靠在龙文环的左肩并说“木刚约波歪,呗买当母住院”(苗语:你别再打我,我们拿钱去住院)。龙文环看到吴某甲的头部开始流血便停止继续伤害,于是吴某甲自己找了一件布料盖在自己的头上。当吴某甲拿布盖在头上后,龙文环担心吴某甲骗他,等一会儿出去以后她可能会叫人来打他于是又举起镰刀刀背继续对着吴某甲的头部砍了两刀。砍完这两刀以后,吴某甲开始反抗并与龙文环争抢镰刀,同时说要喊人了。龙文环觉得事情已经闹大,于是产生了杀死吴某甲的想法,随后把吴某甲打倒在地。吴某甲倒地后仰面朝上,龙文环用双手捂住吴某甲的嘴巴。大概捂了一分钟后,吴某甲逐渐停止挣扎,龙文环便抓住吴某甲身体一侧的衣服将吴某甲翻转过来,使其面部朝下,随后走到吴某甲身体右侧,左脚踩在吴某甲的后背,左手把吴某甲的头发拽起来露出脖子,右手捡起镰刀朝吴某甲的脖子右侧砍了几刀。砍完后,龙文环走到房屋二楼朝窗户查看外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以后返回一楼楼梯间,脱下沾有吴某甲血迹的外套丢在吴某甲的身上,并关上楼梯间的大门,在客厅脸盆洗了一下手,走出堂屋并关上大门。出门后,龙文环发现裤子上也沾了吴某甲的血迹,便将裤子脱下扔在原地后折返家中,随后逃往**镇,再从**镇逃到凤凰县城,最后逃至怀化市麻阳县。
2016年3月10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12月27日,龙文环在麻阳县务工时被怀化市铁路公安处麻阳站派出所查获。
2018年6月11日,经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伤残程度为2个十级伤残和1个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吴某丙、龙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文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034号、湘西州擎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73号、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环因与她人产生感情纠纷,在提出继续保持关系遭到拒绝后持刀连续砍伤她人头部、颈部,有意剥夺她人性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龙文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未造成她人死亡结果非其意志原因,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松青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文环现在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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