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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文权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05号

被告人龙文权,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0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文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文权此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多次在本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5日16时40分,龙文权去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南门一街三巷3号,从楼梯间内偷走被害人毛某某的一辆紫色的电动车(价值约1050元)。

2、2020年4月26日0时42分许,龙文权去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三星二街3号门前路段,从楼梯间内偷走被害人齐某某的一辆红色的电动车(价值约700元);

3、2020年4月27日5时14分,龙文权去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活动中心南巷29号财富公寓门前路段,偷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白色铃木之王牌电动车(价值约216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龙文权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毛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查获的衣物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龙文权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权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文权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文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龙文权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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