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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文忠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龙文忠,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园**栋**单元**室,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文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龙文忠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中山花园6区A4栋4单元楼下,趁无人看管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80元的韩马牌电动车盗走,并开至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路边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被告人龙文忠于2019年12月13日9时许在柳城县河东大道5华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文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文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文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家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文忠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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