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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文元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龙文元,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281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本案,2019年2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文元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龙文元驾驶凯大牌轮式装载机,唐某某站在驾驶室右边外侧,自石门县**镇**村出发往**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39分许,车行至石门县**镇**村路段一小桥处右转弯上桥时,因龙文元操作不当,车翻至桥下,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龙文元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文元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谎称肇事车辆系唐某某驾驶,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文元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元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龙文元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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