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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成连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龙成连,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本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成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6)。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2 0 年6 月2 2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龙成连窜至本市锦江区三官堂街1 6 号3 7 号“乐家宝贝”妇婴用品店,使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门上挂锁后入内,盗走收银箱内现金1000余元,以及1 罐“美赞臣”牌蓝臻1段奶粉(鉴定价格人民币378元)、1罐“爱他美”牌3段奶粉(鉴定价格人民币220元)。

当日凌晨4 时许,其又窜至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16 号附3 6 号“贝友孕婴”妇婴用品店,采用同样手法入内盗走收银箱内现金1 000余元,以及 “A2”至初较大婴儿配方奶粉4罐(鉴定价格人民币1050元)、“雀巢”能恩奶粉7罐(鉴定价格人民币1563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龙成连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号房被挡获归案,现场查获的奶粉13 罐及剩余赃款388元扣押在案。

另查,被告人龙成连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成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成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成连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龙成连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四份;

5.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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