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6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80707091X,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双加社区23组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杨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下德安村二组路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龙山镇新街129号附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罗基社区5组4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陈某、邓某某、罗某、徐某某、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年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龙某在邓宗源、邓永州(均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先后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沱二桥步步高丽枫酒店12楼12018号房间和18楼18003号房间、泸州市龙马潭区盛世鑫都小区等地成立“游戏推广”工作室,组织被告人陈某、邓某某、罗某、徐某某、陶某某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龙某为“主管”、被告人陈某担任“组长”,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传授话术,进行日常管理,设立业绩考核指标,以被害人损失数额作为获利依据。诈骗所得赃款,“主管”、“组长”、“业务员”均按相应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龙某、陈某、邓某某、罗某、徐某某、陶某某利用“blued”聊天软件添加同性恋被害人为好友,虚构同性恋成功人士身份,谎称自己在“腾讯竞技”平台(该平台原称“中欧资本”)投资赚钱激发被害人兴趣,诱使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充值,尔后邀约被害人一起玩“幸运飞艇”、“皇家赛马”等赌博游戏,采取故意将被害人带输或者先让被害人小赢提现,再以预定会员送彩金活动的方式诱骗其大额充值,并由被告人龙某、陈某等人与“腾讯竞技”平台客服在幕后通过QQ联系勾结,以资金流水不够、账户异常等虚假理由封控被害人在平台内的资金,致使被害人无法提现,达到侵占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被告人龙某伙同下辖组长、业务员诈骗被害人8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某诈骗被害人175480余元。被告人陈某伙同下辖业务员邓某某、徐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546531余元,其中被告人邓某某诈骗被害人477047余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被害人46609余元,被告人陶某某诈骗被害人19067余元,黄磊(另案处理)诈骗被害人3808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诈骗被害人孙某某175480余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分别诈骗被害人张某甲29946余元和被害人赵某某16663余元;
3、2019年3月,黄磊诈骗被害人陈某甲3808余元;
4、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邓某某诈骗被害人方某某2378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乙255867余元、诈骗被害人朱某甲197400余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诈骗被害人朱某乙23191余元;
6、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陶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某6100余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乙8017余元、诈骗被害人贺某某4950余元;
7、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分别诈骗被害人吴某某38406余元和被害人魏某某39388余元;
8、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刘某某8451余元、诈骗被害人石某某6979余元;
9、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周某某4120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龙某、邓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盛世鑫都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陈某、邓某某、罗某、徐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陶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罗某、徐某某诈骗金额巨大,被告人被告人龙某、陈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陈某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罗某、徐某某、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邓某某、徐某某、陶某某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和罗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88301****和1768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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