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贵H****0号小型普通客车接运***校**放学回家,被告人龙某某搭载放学**从**往**方向行驶,于15时35分许,车辆至加(两)摆(王)线0km+200m处(小地名:**村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计划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统计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车上共搭载17人,除被告人外,16人均为**心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载人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侦查卷2册,声像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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