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的住处房间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两包分别净重0.19克、0.11克的冰毒可疑物,以及2颗共净重0.2克的麻古可疑物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上述2包冰毒可疑物以及2颗麻古可疑物,从该房间一桌子上查获净重0.08克的冰毒可疑物;从该房间床上一铁盒中查获两包分别净重0.18克、0.16克的冰毒可疑物,一袋净重4.88克的麻古可疑物;以及龙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冰毒及麻古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及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手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黄承地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龙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及补充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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