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龙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娄底市**区**馆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20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龙某在娄底市娄某某**路**酒店**楼的**养生馆(工商注册名为:娄底市**区**馆)内组织多名妇女卖淫。龙某系**馆老板,聘用雷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卖淫女,为嫖客安排卖淫女等事务。2019年1月18日,民警在该养生馆当场查获卖淫女康某某、李某、段某某等人、嫖客凌某、谭某某、张某某及雷某某、龙某。
被告人龙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逃跑。案发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扣押龙某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2020年6月19日,龙某被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李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及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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