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龙大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现住址**。1989年4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原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大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大冲在我市石鼓区**农贸市场一带,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龙大冲来到我市石鼓区**农贸市场,一边掏出自己的生殖器一边说“我的生殖器还没性交过”,吓得该市场一门面的老板文某某赶紧躲起来。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在我市石鼓区**药房对面**摆摊擦鞋,被告人龙大冲来到被害人李某某面前,说要给李某某50元,要其把椅子打掉,话还没说完就拿起被害人李某某的椅子摔在地上,把椅子摔烂了,后被告人龙大冲的一个亲戚路过,其亲戚买了把椅子赔给了被害人李某某。
3、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龙大冲来到**农贸市场被害人杨某甲的卖肉铺,指着一个正在买肉的顾客要打别人、要钱,被害人杨某甲就说:“在我店子,你不要闹事。”随后被告人龙大冲就向被害人杨某甲要吃的,因其名声太坏,被害人杨某甲就没有给他,被告人龙大冲就拿起案板上的刀说:“你再不给我,我就要杀人了。”被害人杨某甲就把刀抢了过来,让其走开。
4、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龙大冲来到被害人王某甲位于**农贸市场的牌馆,要被害人王某甲倒开水给其喝,被害人王某甲便倒了一杯茶给被告人龙大冲,而被告人龙大冲则将茶水泼到被害人王某甲的脸上,把牌馆里的三张椅子从二楼丢下去,然后冲出去捡了一把铁铲从一楼往二楼扔,之后便离开了。
5、2020年3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龙大冲来到我市石鼓区**药房,在药店外用拳头砸玻璃,被害人张某某就出来对被告人龙大冲说:“大哥你不要拍了,玻璃都碎了,你还拍。”被告人龙大冲走跑开了,过来一会儿,被告人龙大冲突然来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身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然后逃离现场。
6、2020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台下午15时许,被告人的龙大冲上身赤裸的来到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农贸市场的店铺,要被害人胡某某卖瓶酒给他,因被告人龙大冲经常在这一带惹是生非,被害人胡某某不敢惹他,就称没有酒卖。龙大冲见被害人胡某某这么回答,就从被害人胡某某这拿了一瓶小瓶子白酒,直接往店门口的顶棚上丢,酒瓶砸碎后玻璃溅到被害人王某乙的右手大拇指根部,致使被害人王某乙的手指受伤出血。
7、2020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龙大冲又来到被害人万某某的店铺,向被害人万某某要饭吃,万某某说没饭吃,被告人龙大冲呆了几分钟就上楼冲到被害人杨某乙的牌馆,把麻将丢到地上,并将一把椅子从二楼丢下去,砸在路过楼下的被害人蔡某某后颈,致使被害人蔡某某受伤昏迷被送入**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龙大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大冲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大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大冲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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