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龙国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国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龙国军在微信上虚构其本人有防疫物资体温枪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帮被害人喻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等人代某某的款项13 9970元。龙国军骗取财物后逃匿,并将赃款挥霍,于2020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喻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龙国军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国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国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国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防疫物资的事实进行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国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 陈手千
检 察 官 夏 天
检 察 官 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 周 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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