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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品奇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龙品奇,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5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品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龙品奇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龙河西路北四巷1号对出路段,盗得周某甲停放于此的凯奇牌电动车1辆。后龙品奇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同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龙品奇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柏塘柏川加油站路口,盗得朱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后龙品奇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龙品奇到本市白云区龙归南村西华西巷2号南侧路段,盗得周某乙男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甲、朱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龙品奇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品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品奇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品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品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品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品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绳子、雨衣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缴获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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