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因盗窃,于2004年2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2月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4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9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到福清市玉屏街道二中旁边汇通银行门口,见被害人何某某的灰色新日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且插着车钥匙,便将该部电动车偷开走并藏匿在自己所住的福清市**街道**村**号附近。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0元。
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号住处被抓获,随后带民警在附近找到上述被盗电动车。被盗电动车于2020年9月7日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购车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回执;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60页;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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